推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99/3/15日衛生署網上公告
推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

一、單純對人施以傳統之推拿、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等方式,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或藥洗,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二、前項行為如以廣告宣稱醫療效能,依醫療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等有關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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