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美? 這是選美嗎?
這應該是專業馬豆吧~~
昨天的新聞報導指出, 台灣又開始舉辦新一輪的選美活動了.
這次是選什麼勞什子的城市小姐. 雖然選美活動一直遭到所謂女權主義者的詬病, 認為這是物化女性, 充滿了大沙豬主義的惡劣作為與不良示範, 但是不可諱言的, 每當有這種活動時, 總是會有觀眾看. 從早年的中國小姐, 唐日榮與選美協會, 到近期的台灣小姐與城市小姐, 再再的發揮演繹著徐志摩所說的"數大便是美"的觀點, 以大量的女體搖晃在觀眾的眼前, 麻醉著觀眾的意識. 當觀眾的目光與理智能夠被這些乳浪臀波與巧笑倩兮所掩蓋時, 一場成功的選美就此完成.
小姐, 很辣喔~~~
喔喔~~口水~~. 脖子以上我看不到, 看不到~~
女權主義者希望大家能不要只重視女人的皮囊, 要能重視女人的智慧與內涵. 但是作為一個正常健康的男人, 我必須要說, 我們是視覺的動物. 眼見為憑是我們的天性. 大多數的男人心中自有一把尺可以自行鑑別美色的等級, 厲害一點的還能目測罩杯的尺寸. 但是智慧與內涵既然看不到, 那又怎麼能獲得我們的注意勒? 當參加者們願意散發青春的光與熱, 不論動機是單純好玩或為了登上擠身名利的階梯, 讓我們這些王老五的乾涸心靈獲得滋潤, 你們又何忍苛責? 要是覺得不爽, 現在是男女平權的社會, 各位女權主義先進大可來辦個選帥活動啊. 又不是沒辦過.
這種小妹妹也來啊!? 現在是怎樣?
不過這些是怎樣?湊人數嗎?
或許真該詬病的是, 主辦單位啊, 你們不能光只為了湊數而隨便亂搞啊. 這樣搞下去, 不但會遭到我們光棍一族的怨念詛咒而天打雷劈, 而且, 也許下次就乾脆找金錢豹或大富豪來辦好了.
照片引用於蘋果日報, 多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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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拉法葉-054A巡防艦
康定級, 為台灣量身打造的拉法葉.
靠港的054A, 中國的拉法葉.
拉法葉級巡防艦是法國造艦工業發展到今天所形成的一顆閃亮的明星, 他是有史以來第一艘在設計階段完全應用了匿蹤技術的軍艦. 雖然法國人因為預算因素並沒有將拉法葉艦當作骨幹的主戰兵力, 但這並無損於拉法葉作為一個典範的地位. 由於基本設計的優秀, 拉法葉所衍生出來的康定級與無畏級分別成為中華民國海軍及新加坡海軍的代表. 無畏級更在東南亞海上稱霸, 成為東南亞最先進的巡防艦. 而正逐步走向藍水的中共海軍, 面對陣中亟需汰換的大量老舊巡防艦, 隨著國力的發展, 在今年推出了具備更加完善的匿蹤能力與新一代武器的054A巡防艦. 該艦不但集現今中共造艦技術之大成, 並且有望開始大量生產成為中共海軍未來的巡防艦主力, 更因其所沿用的匿蹤設計而被稱為中國的拉法葉.
054A全景
與作為前身的054巡防艦相比, 054A在許多方面都出現了長足的進步. 054上為人所詬病的擋浪板缺口被補起來, 從而改善了匿蹤性能. B砲位的海紅七(HQ7)防空飛彈發射器被垂直發射的海紅16(HQ16)所取代, 這具配備32個發射單元的垂直發射器與國際市場上所能看得到的現貨都有所不同, 合理的推斷是中共自行設計製造的. 而位於艦橋與機庫上方的四具照明雷達在條件配合之下最多可以同時導引8枚HQ16接戰目標. 這種能力幾乎能夠與作為專業防空艦的052C驅逐艦匹敵(最多六枚飛彈同時接戰六個目標). 近迫防禦系統也從就是的AK630機砲改裝為仿造荷蘭[門將]系統的730型防禦系統(又是中共自製的). 這是一個有趣的改變, 730系統首次裝備在巡防艦等級的艦艇上, 一次還裝兩門. 據悉首批四艘的054A巡防艦將優先部署在以台灣海峽為作戰方向的東海艦隊, 也許這個改變是為了因應進出於身為高強度戰區的台灣海峽的緣故吧.
054A艦首的垂直發射器與主砲
054A使用四具法式16PA6STC柴油主機, 不但與拉法葉艦為同系列產品, 更使用相同的減噪減震技術. 現階段中共已經透過技術轉移將此型主機國產化, 這四具主機並聯運轉時能讓054A達到27節的速率, 裝艦的作戰系統目前有多種說法, 尚未有定論, 不過已經廣泛使用的法製TAVITAC的中共仿造與改良版是可信的說法之一.目前第一艘054A已經開始海試, 而後續的姊妹艦則在上海滬東與廣州黃浦兩所造船廠批量生產中.
054A出海測試, 沒有站進出港
不管怎說, 從現有資料來看, 這艘艦的裝備與中共自製艦艇的能力都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 反觀自己, 多年國艦國造的努力走到現在幾近一切歸零而又開始靠接美國舊艦過日子. 當我們失去分析戰術來構思自己造艦需求的能力, 也就放棄了規劃自己的戰略的權力. 此時提出的軍購案得不到民眾的支持, 也只是自作自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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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路的戰機與上面的狂花
F-104是參照韓戰經驗, 作為飛的更高更快的空優戰鬥機所研製的. 其中最著名與最悲情的使用者就是中華民國空軍, 40餘年的使用一直到1998年才畫上句點, 期間, 除了義大利最後的F-104ASA以外幾乎使用遍了F-104全族系的各個型號. 包括了日本獲得授權生產的F-104-----F-104J.
1960年代, 比中華民國空軍稍遲, 日本航空自衛隊也開始引進F-104系列戰機作為防空攔截機使用. J-MODEL是日本所獨有的組態, 他移除了為對地炸射所安裝設計的所有裝備與雷達操作模式, 結構沿用早期的G-MODEL的輕翼結構, 以及因應較低最大起飛重量而有所變更的其他裝備組態. 換言之, 日本的J-MODEL僅保有空對空作戰功能, 甚至在日後需要擴充都無能為力. 嚴格說來, 這與美國在二戰後防備日本的留一手政策是相契合的----叫你專守防衛你就不要想跨出去. 一直到九零年代的波灣戰爭及近年的中國威脅論興起後這個政策才正式做出了調整. 這些F-104J是日本利用美援額度獲得授權生產的, 因此嚴格說起來, 這些飛機部分還是美軍財產, 除役後要交還美軍作處置的. 這也就是為什麼台灣載1986年能拿得到這批日本生產的36架J-MODEL的原因, 日本的說法是這些飛機已經是美軍財產, 雖然是從日本的設施起運, 但也只是運到美軍所指定的地點---台灣屏東的中華民國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 交還給美軍, 至於美軍要交給誰, 與我日本政府無關. 這就是國際政治經常上演的戲碼, 裝傻.
中華民國空軍使用F-104J的經驗並不美好, 這批飛機不但在零件與結構上與既存的飛機不同, 儲存狀況不佳與日文技令難翻難懂都再再考驗著有豐富F-104系列飛機使用經驗的空軍人員. 因此空軍高層決定放棄把這批J-MODEL當作補充機打散分配到各單位的構想, 而直接把這批飛機集中到清泉崗(CCK)的三大隊七中隊使用. 1990年, 一架本軍序號4511的F-104J發生空中解體事故, 飛行員當場喪生. 這個事件使高層喪失對這批美皮日骨飛機的信心. 於是7中隊的F-104J被迅速的除役報廢, 而AIDC的IDF經國號(F-CK-1)也被要求加快研製速度以因應戰備急需.
為什麼這批飛機狀況如此之糟呢? 下面這兩張照片或許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當過兵的人都知道, 跨槍跨砲是會被電到飛起來的. 為什麼呢? 不但是為了安全的因素, 也是對武器保持基本的尊重. 如果一般百姓能對正被服勤中的戰機作出這樣的舉動, 那一般的操作維護品質或許也是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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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 grandmother's BEAR
如圖, 戰場撤離機器人BEAR. 現在的構型.
自從越戰結束之後, 美軍的兵源就全面改制成招募. 招募來的兵員耗費了國家巨額的資源來把他訓練成武藝精熟, 能征慣戰的戰士, 也是國家寶貴的資產. 大家都說美國人怕死, 確實沒錯. 但是換個角度想, 降低無謂的傷亡, 使麾下的士兵死得有價值, 是軍事指揮官的指揮道德, 也是美國人精明的一面. 畢竟, 如同巴頓(George S. Patton)所說的:[ 一發砲彈生產出來只需花三十分鐘, 但是養成一名戰士至少要花上十八年. 相較之下不要吝惜砲彈.] 因此從越戰結束之後, 美軍花費了許多心力在單兵防護裝具與戰鬥裝備上來提升單兵的戰鬥效率與減少單兵的傷亡. 前者如[陸地戰士]系統, 後者就是今天的主題-----戰場撤離機器人(Battlefield Extraction Assist Robot, BEAR)
在此之前, 一旦發生戰鬥, 受傷的士兵運氣好點有醫護兵照料, 或是有擔架兵能把他撤離火線. 運氣差點就只能就地躺著, 如果戰鬥結束之後還活著, 友軍還能把你回收照料或敵人會俘虜你. 美陸軍為降低受傷士兵乏人照料或撤離不了火線而產生的傷亡, 於是利用機器人科技來協助進行撤離, 這樣不但能增加士兵的存活率, 也使士兵不必分心分力照顧受傷的同伴, 間接提高了部隊的作戰效率.
BEAR的正面. 那個熊頭.........
這是泰迪熊的其中一種本尊, 什麼?像?有沒有搞錯?
BEAR現在的設計與堆高機非常的類似, 他有兩支能叉起135公斤的前叉, 以履帶為主的輪架系統可以克服一般的惡劣地形, 最引人注意的是他那整合了攝影機, 外型取材自泰迪熊的頭部. 設計的專家說, 這個可愛的外型可以對受傷的戰士發揮鎮靜精神與安慰的笑果, 喔, 不, 是效果. 我個人認為以後或許會有讓機器人穿上娃娃服裝來COSPLAY的企劃. 今後修改的重點除了改良現在的純輪架為可短時間成為人型直立的新型走行系統來適應住民地地形竄高伏低以外, 現在的前叉也將修改為具有彈性緩衝的機械手. 以讓受傷的戰士能安穩的撤離. 可能唯一不變的是那個發散著金屬光澤, 沒有頭髮, 看來怪怪的熊頭吧.
未來的BEAR, 標記四的膝關節以下是暫時變形的履帶段. 不知道啥是變形?去看看變形金鋼吧.
美國陸軍將對BEAR的原型展開一項為期五年的測評計畫, 如果計畫成功, 不但BEAR將伴隨美軍出入於各大戰場, 以相同技術基礎來設計的真正的機器人戰士出現的時間應該也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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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1空載雷射載台
如圖是美軍為了完備飛彈防禦體系而建造的AL-1雷射攻擊機(Air Borne Laser, ABL).
繼承自前總統雷根推出的星戰計畫的概念, 將敵國所發射的洲際飛彈僅可能早的加以摧毀.為達到此一目的, 當時的構想是在敵國上方的太空部署多種殺手衛星, 在飛彈的爬升階段, 核子彈頭尚未解除備炸保險之前加以擊落, 但是當時所面對的預算與風險的考量顯然遠大於想像, 並且維持星戰計畫勢必將刺激敵國(當時的前蘇聯)加緊部署更新更大量的核子武器以維持其核威嚇能力, 因此星戰計畫也就純粹作為一種構想與談判籌碼而消失了. 時至今日, 科技的進步使擁有長程武器載具(就是洲際飛彈啦)的國家越來越多, 於是部署類似概念的反飛彈武器的構想再度復活, 這就是發展這玩意兒的原因.
如一般人所知的, 站得越高, 看得越遠. 要達到原始設計目標的手段不是衛星就是航空器. 這架改裝的波音B747-400F貨機搭載了美國第一門實用化的化學雷射砲, 由包含兩名飛行員的四名組員操作, 將竄出遠方地平線的敵飛彈加以擊毀. 他將在敵國領空外的公海上空四萬呎的高度巡航, 藉由747的長遠續航力維持滯空. 這門雷射砲裝在機鼻的旋轉砲塔上, 光學武器也不像傳統動能武器一樣有結構與後座力的問題, 因此AL-1射擊時根本不需改變航向, 只需轉動砲塔就可把機身前半球象限內的目標壟罩在殺傷範圍內. 受到能量衰減與面對目標的不同, 雷射的有效射程從300到600公里不等.
注意機鼻的雷射砲塔, 風檔下方的突起是[飛桁]式空中加油系統的受油口. 機背上方是被趕出機鼻的氣象雷達, 砲塔下方則是用以精確定位飛彈的紅外線尋標器.
一般的作戰方式是從其他觀通系統與情報來源得知飛彈發射狀況後, AL-1將以本身裝備的紅外線尋標器對上升的飛彈進行精確定位, 此時砲塔則與尋標器連動, 先以系統內的TILL(Track Illuminating Laser)及BILL(Beacon Illuminating Laser)照射目標確認距離, 鎖定狀況, 大氣狀況與校正系統組態, 確證後再以高功率雷射加以直接摧毀. 由於化學雷射的特性, 高功率雷射每分鐘能發射三到五次. 賦予系統快速對付多數目標的能力.
另一個角度拍攝的砲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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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務員請假規則及人事法規函釋均無明文規定可否連請補休假三天,核准與否在單位主管,若尚有三天以上應休未休之休假,則可以直接請休假。
發問者:沙沙=>我在中央機關服務常常加班而有許多補休假最近想出國但是會用到星期3-5所以必須連續請假三天不知道其他單位是否有人補休請到三天的呢還是要用休假會比較適當?謝謝
解答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院授人給字第0930064940號函規定,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至四小時始得補休,並修正本院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院授人給字第0九一00四三四八一號函「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說明三規定為:「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又公務員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公務人員符合第七條休假規定者,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每年至少應休假七日以上,按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未滿七日者,應全部休畢,並均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二.您因加班而有許多補休假,為了出國欲連續請三天補休假,查現行公務員請假規則及人事法規函釋均無明文規定,核准與否在貴單位主管,因為有些單位人員平日工作忙碌經常加班,累積許多補休假卻無暇補休,又不能再領加班費,在不影響工作下有補休請到三天者。您可以先問您們人事,如不能請補休假三天,再來請休假(如果您還有三天以上依規定應休未休休假並無影響,也可以直接用休假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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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加入商業同業公會為強制規定,但也有享受權利的好處。
發問者:阿杰=>我曾經收過公會信函 信函中表示加入公會是義務也是權利 有哪一條法規或是明文有規定 加入公會後到底有什麼好處 請達人幫我解答
解答:
一.我曾經收過公會信函 信函中表示加入公會是義務也是權利 有哪一條法規或是明文有規定?一定要加入商業同業公會嗎?加入商業同業公會為強制規定,一定要加入。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二. 加入公會後到底有什麼好處?
加入公會雖然是一種義務,但也有享受權利的好處:1.發言權及表決權。2.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3.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利益。4.其他共同利益事項。商業同業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為了達成宗旨,同業公會可以協助或提供下列服務:(1)提供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資料。(2)提供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及推廣。(3)提供商業法令及建議。(4)調處同業糾紛。(5)舉辦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6)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7)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8)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9)維護會員合法權益。(10)社會運動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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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現行法令規定,會影響出國的權益因素。
發問者:~#自戀有何ㄅ對#~=>什ㄇ樣ㄉ因素會影響出國ㄉ權益??請各位大大一一舉例說明.....
解答:
依據現行法令,會影響出國的權益因素如下:一.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二.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一)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1.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2.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三個月。3.因前二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二個月。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二)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1.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者。2.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者。3.歸國僑民及僑生,依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依法應履行兵役義務者。4.依兵役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者。三.兵役法施行法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1、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2、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3、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4、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三個月。5、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二個月。四.國家安全法人民申請入出境,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1.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因案通緝中,或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境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但曾於台灣地區設籍,在民國三十八年以後未在大陸地區設籍,現居住於海外,而無事實足認為有恐怖或暴力之重大嫌疑者,不在此限。 3.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入出境者。五.行政程序法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六.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1.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2.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3.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4.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七.保險法 1.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派員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派員清理或清算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2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八.銀行法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主管機關對銀行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九.傳染病防治法為防止傳染病傳出國 (境) ,於傳染病病人治癒前或有傳染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商請相關主管機關禁止其出國 (境) 十.入出國及移民法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其出國:1、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2、因案通緝中,或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者。3、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4、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經權責機關通知限制出國者。5、涉有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經權責機關通知限制出國者。6、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7、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出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者。8、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出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規定查驗者。9、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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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領月退休金退休後死亡,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其遺族可以選擇一次撫慰金或原領月退休金的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的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發問者:不唱歌會死=>我的朋友擔任公務員24年因維得了癌症今年一月辦理退休就在退休生效日隔天過世
之前他申請的是月退俸,也已經拿到了第一次半年的退休金約20萬不知道他的家屬是不是以後就沒得領了?那他的家屬能不能去爭取其他什麼撫慰金或是慰助金之類的?
請各位達人幫幫忙他太太沒上班,小孩兩個都還在念書生前沒有商業保險 補充那他應該找原服務單位辦理還是會自動變成撫慰金呢?
另外他生前因為治病借了一些信用貸款,拋棄繼承是不是會影響撫慰金的領受呢? 那他應該找原服務單位辦理還是會自動變成撫慰金呢?
另外他生前因為治病借了一些信用貸款,拋棄繼承是不是會影響撫慰金的領受呢?
解答:
本件您的朋友領月退休金退休後死亡,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他的遺族依法有二種方式可以選擇,領取撫慰金。一.遺族之範圍及順序(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遺族之範圍及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又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因此,他的遺族除他太太外,還有他的兩個小孩。
二.選擇一次撫慰金時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一次撫慰金,係按照他核定退休年資及其死亡時同等級之現職人員本俸額暨本法第六條之規定:「月退休金,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尾數不滿半年者,加發百分之一,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補發其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職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
三.選擇月撫慰金時  如果您朋友的兩個小孩未成年,他太太若不願領一次撫慰金,她們也可以選擇領月撫慰金,按照您的朋友原領月退休金的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的半數,改領月撫慰金。補充:一.應該找原服務單位辦理,同時選擇領取一次撫慰金或月撫慰金。二.拋棄繼承以後喪失繼承權,會影響撫慰金的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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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條前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身份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然教師是否為公務(人)員尚有不同解釋,故究竟教師是否受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身份保障?若有,法源為何?
發問者:kkl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條前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身份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然教師是否為公務(人)員尚有不同解釋,故究竟教師是否受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身份保障?若有,法源為何?
補充 david前輩您好:其實我的中心問題是,若教師非公務人員未受身份保障,何以教師得享有一般人普遍認知之公務人員待遇(如公家支薪、無違法或不適任情事不得任意停聘或停、免職)?亦即若當前我國對教師之相關保障法令未變更,需不需要擔心遭裁員或停聘之情況?謝謝 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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