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公務員請假規則及人事法規函釋均無明文規定可否連請補休假三天,核准與否在單位主管,若尚有三天以上應休未休之休假,則可以直接請休假。
發問者:沙沙=>我在中央機關服務常常加班而有許多補休假最近想出國但是會用到星期3-5所以必須連續請假三天不知道其他單位是否有人補休請到三天的呢還是要用休假會比較適當?謝謝
解答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院授人給字第0930064940號函規定,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至四小時始得補休,並修正本院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院授人給字第0九一00四三四八一號函「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說明三規定為:「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又公務員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公務人員符合第七條休假規定者,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每年至少應休假七日以上,按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未滿七日者,應全部休畢,並均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二.您因加班而有許多補休假,為了出國欲連續請三天補休假,查現行公務員請假規則及人事法規函釋均無明文規定,核准與否在貴單位主管,因為有些單位人員平日工作忙碌經常加班,累積許多補休假卻無暇補休,又不能再領加班費,在不影響工作下有補休請到三天者。您可以先問您們人事,如不能請補休假三天,再來請休假(如果您還有三天以上依規定應休未休休假並無影響,也可以直接用休假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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